

關於我們
學校歷史
警察少年訓練學校始創於1973年9月15日,最初的臨時校舍是位於粉嶺芬園營,只收納146名學員,及後經過積極的發展,收納人數增至360名。於1977年另一所位於上水的校舍天祥營正式啓用,能夠容納390名學員,警察少年訓練學校始創至結業為止已有*17年歷史,完成課程投身警隊工作的人數亦隨着學校歷史增長,每年更提供超過200名已接受全面性訓練的學員加入警隊,彌補當時投考警察人數不足的情況。
然而學校之最終目標乃建設一所設備完善的永久校舍,其中更可能包括女性學員,後其因政府資源關係及投考警察人數增加,而將學校終於在*1990結業亦將此計劃閣至。當時校舍內的設施雖然還未完善及理想,大部份的建築物都為尼森式鐵皮頂營房,『冬冷夏熱』個中滋味只有我們才能感受得到,正符合學校訓練學員克苦精神的要求,而本校的宗旨是提供適當的專業知識給予青少年,以求日後加入紀律部隊,向着遠大的前程邁進。
創校目的
設立本校目的是給與中三以上畢業生,年齡介乎15-17歲之間的學生升讀傳統中學以外的另一個專業訓練課程以供選擇,每位申請入讀學員必需經過以下程序獲得通過才被考慮,同時亦需要家長及學員本身簽署1份2年合約。
I.家庭背影審查。
2.中文、英文筆試。
3.驗身、驗眼、度高及體重。
4.初步體能考試。
受訓學員經過嚴格段練以求對社會有歸屬感、關心社會狀況,而最重要是人格上訓練使學員學識忍耐、服從及冷靜處事態度,此等知識相信難以在傳統中學能認識到的,同時能夠完成難具訓練後學員足夠裝備好可選擇加入當時的4個紀律部隊。皇家香港警察隊、消防處、海關及懲教署,而選擇投考警隊學員佔95%以上,畢業學員加入警隊再需要接受為期*22個星期專業訓練才能成為警隊
一分子。
已畢業的同學將會服務社會,面對不同事情為香港市民服務,維持香港社序作出貢獻,抱著無畏的精神,要將路途上的障礙克服,正如校訓【智、勇、誠、毅】的義意對每一位學員永久藏在自己心內。
*1997年前學警接受22星期訓練。
課程內容
各學員要經過2年嚴格訓練包括 :
1. 職業訓練
( 學習紀律、步操、野外訓練 I.2.3.4 ,Outdoor Training、Solo、Light March 27 km )
2. 體能訓練
(各種球類學習、跑步、Circle Training、野外定向、愛丁堡獎勵計劃)
3. 學術訓練
(中、美、數、中史、世史及經濟科目,成績優異學生更推薦中五會考)
4. 社會服務
(每星期一天或特定一連五天往各社區不同中心協助有需要人仕提供免費服務)
少警校友會會章
少警校友會會章
第一章:總綱
第1條 本會組織之正式名稱少警校友會 Cadet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
第2條 會址: 新界 葵涌打磚坪街68號 和豐工業中心 18樓1813B室。
第3.1條 本會成立的目的是聯繫及服務曾在皇家香港警察少年訓練學校就讀的學員、校友,互助互勉。
第3.2條 本會宗旨
﹙一﹚聯繫及服務曾在皇家香港警察少年訓練學校就讀的學員及校友們 ,發揮少警精神。
﹙二﹚爭取會員利益。
﹙三﹚發揚母校校訓,將[智、勇、誠、毅]的精神,服務社會、作出貢獻。
﹙四﹚培育青少年新一代能有信心及毅力為社會服務。
本會不涉任何政治、宗教或商業活動。
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以康樂、社交、學術及文化為目標。
第3.3條 成立方法:登記成為非牟利團體、並以有限公司注冊
第3.4條 少警校友會顧問:
永遠榮譽顧問 : 皇家香港警察少年訓練學校歷任副校長。
榮譽顧問 : 皇家香港警察少年訓練學校歷任導師。
義務法律顧問 : 黃律師事務所。
義務核數師顧問 :
義務科技資訊顧問:
第二章:會員類別 :
第1.1條 會員類別﹕ (A) 正式會員 (B) 附屬會員 (C) 名譽會員(以下統稱為「會員」)
(A) 類凡於皇家香港警察少年訓練學校的畢業學員,均有資格成為正式會員;惟曾就讀但未有畢業的學員有意申請入會,須由最少兩名正式會員推薦,並交執委會核實身份後審批。
(B) 類正式會員其直系家屬可申請入會,經執委會核實審批,得可成為本會附屬會員。
(C) 類(1)由本會邀請歷任副校長及導師出任名譽會員,不須繳交入會行政費及每年會費。
類(2)正式會員沒有根據本會通告,按時繳交會費人士,經執委會核實降為名譽會員。
非本校校友而無條件贊助本會經費的人士,及對本會作出無私貢獻人士,經執委會核實審批,均能成為名譽會員,不須繳交入會行政費及每年會費。
第1.2條 本會所有正式會員均享有本會福利、選舉及參選擇,並在會上有議事及表決權。
第1.3條 附屬會員及名譽會員只享有在會員大會上之議事權,並不享有福利、選舉、表決及參選權。
第2條 入會條款:
(A) 入會手續:凡具備上列資格者,須填寫並遞交申請表格,經執委會審批後成為會員。
(B) 申請成為正式會員: 必需在初次遞交申請表格時一次繳付港幣$200 (含入會費港幣$100及該年度年費港幣$100) 《年費年度為每年一月至十二月》
(C)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繳交下年度年費,拒絕或不準時繳交年費會員,經通知後十四天內若無任何合理解釋和回應,均一律被視為自動降為名譽會員論;若日後希望重新申請入會者則需要再次繳交會費。
第3條
(A) 本會的會員會費,每年徵收的會費金額及暫免收會費,如有需要可由執行委員會提出修訂,交由會員大會通過。
(B) 特殊人士及贊助人士之名譽會員,不須繳交入會行政費及每年會費。
第4條 會員義務:凡會員均有義務遵守本會會章及各項議案。
(A) 遵守本會章程與決議。
(B) 按時繳納會費與出席會員大會。
(C) 更新會員個人通訊及聯絡資料。
(D) 協助及擔任本會指派之特定會務。
(E) 協力推展會務。
(F) 不得借用本會名義,在外參與政黨活動、或從事商業或有損本會名譽之行為。
(G) 為本會議決事項提供有建設性意見。
(H) 維護本會財產。
(A) 各項活動、會議之參與權、意見諮詢及發言權、表決權。
(B) 本會各項職務選舉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C) 服務照顧與急難慰助。
(E) 研提建言或議案。
(F) 本會議決事項。
第三章:組織
第1條 全體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大會休會期間,以執行委員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負責推動日常會務,籌辦各項活動。
第2條 監察委員會:
(A) 監察委員會成員包括SP1-30期各期選出的代表同學,成為監察委員會委員。
(B) 監察委員會每兩年互選監察委員會召集人、副召集人。
(C) 監察委員會職權:
(1) 負責主持選舉執行委員會之事宜。
(2) 監察執行委員會工作。
(3) 執行委員會全體委員,將協助監察委員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完成有關以上兩項事務一切工作。
第3條 會員大會四年推選委員九人組織執行委員會,委員中互選定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司庫一人,文書(秘書)一人,康樂及福利二人,總務一人,資訊及聯絡二人,均為義務任職,以四年為一任,連任必須重新參加競選。
第4條 會員大會職權:
(A) 通過或修改章程。
(B) 選舉執行委員會委員。
(C) 檢討及通過執行委員會之會務及財務報告。
(D) 決定會務方針。
(E) 討論及決定其他會務。
第5條 執行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A) 落實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
(B) 處理日常會務。
(C) 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
(D) 稽核本會一切賬務,審查委員及會員有無違章及瀆職事宜。
(E) 執行委員會有權增選委員,以填補任期中出現的空缺。
(G) 執行委員因辭職、罷免、身故或其他事宜而出缺,補選的執行委員將完成餘下任期。
(H) 執行委員會有權為任何特定的目的,增選委員擔任顧問。
(I) 執行委員在校友會所參與的合約中,若發現有直接或間接的利益衝突時,必須即時申報利益。
(J) 執行委員會全體委員要全力協助,監察委員會正副召集人、有關選舉執行委員會之事宜及監察執行委員會事務一切工作。第6條 執行委員會各委員之職權如下:
(A) 落實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
(B) 處理日常會務。
(C) 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
(D) 稽核本會一切賬務,審查委員及會員有無違章及瀆職事宜。
(E) 執行委員會有權增選委員,以填補任期中出現的空缺。
(G) 執行委員因辭職、罷免、身故或其他事宜而出缺,補選的執行委員將完成餘下任期。
(H) 執行委員會有權為任何特定的目的,增選委員擔任顧問。
(I) 執行委員在校友會所參與的合約中,若發現有直接或間接的利益衝突時,必須即時申報利益。
(J) 執行委員會全體委員要全力協助,監察委員會正副召集人、
有關選舉執行委員會之事宜及監察執行委員會事務一切工作。
第四章 : 會議
第1條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執行委員會召集,開會須十四天前通告各正式會員,正式會員出席人數多寡,均作法定人數。
第2條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須經執行委員過半數或正式會員二十人以書面請求,執行委員會於接到請求後十四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討論及決議之事項,只限於請求書上所列各種事項,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通知會員方法及其法定人數與會員大會相同。
第3條 執行委員會每兩個月舉行一次,如主席認為需要時,可隨時召開執行委員會,以過半數出席為法定人數。
第4條 各項會議之議案,均須出席者過半數通過方為決議。
第5條 一切會議,如遇正副主席均缺席時,則由出席者互選臨時主持。
第五章 : 執行委員會選舉與罷免
第1條 執行委員會選舉
(A) 會員大會舉行前,監察委員會公開接受會員提名候選委員,候選委員之提名須於會員大會舉行前七天送達監察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印備候選委員名單,於會員大會分派各會員,請其圈選委員九人,以票數最多者為委員,如遇票數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選舉結果即時公佈。
(B) 新委員選出後,一個月內舉行新一屆執行委員會會議,互選執行委員會各職位;互選完成後,舊任委員應在七天內移交職務。第2條 罷免
執行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及各執行委員在任職期間,工作不力,怠慢職守,破壞社譽時,得經監察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或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諮請永遠榮譽顧問後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罷免之。第3條開除會籍
執行委員或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得向其警告或開除其會籍。
(A) 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案者。
(B) 冒用本會名義,作不法行為,致損壞本會名義者。
(C) 有精神不正常者 (執行委員) 切除其職務保留會籍。第4條 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之委員或會員,其已繳各費及對本會之捐贈概不退還。
第5條 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之委員,所有在會之職位均自動喪失。
第六章 : 財政
第1條 經費來源
(A) 本會主要經費來源為會員入會費,會費﹕每年徵收的會費金額如有需要可由執行委員會提出修訂,交由會員大會通過。
(B) 執行委員會有權代表本會接受熱心會員或外界人士任何形式的無條件捐獻。
(C) 臨時募捐﹕遇特別需要時,得由執行委員會通過籌募。
(D) 執行委員會有權代表本會接受政府或純公益團體捐助,但不可涉及任何政治或商業等有條件捐獻。第2條 會款用途
(A) 本會會款只限於支付本會費用及舉辦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本會一切開支,不得移作其他用途,以量入為出為原則,不得舉債,本會會款應每季核對帳務一次,主席及執行委員應每月核對帳務一次。
(B)本會會款用途與支用標準
(1) 會員相關禮儀事務,均以本會名義致贈花籃,並檢據核銷。
(2) 會員傷病住院與遺眷慰問等,均以本會名義致贈慰問品,並檢據核銷。
(3) 執行本會會務所需之郵電、文具紙張、印製品等雜支,並檢據核銷 。
(4) 餐敘、旅遊、參訪等活動,均以會員自費為原則,本會補助為輔,並檢據核銷。
(5) 因存款孳息,而增加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增加部分得由本會基金項下檢據核實支付。
(C) 其他經本(執行委員會)會議決事項。第3條會款支用限制
(A) 不得將會款挪作私用或借貸他人。
(B) 不得將會款移轉投資等商業行為。
(C) 不得將會款挪用於非本會會務範疇。第七章 : 附則
第1條 本會如須解散時,應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並須得全體出席會員三分之二許可,方得解散。會款如有盈餘時,概捐助慈善機構。
第2條 章程修改
(A) 本章程及任何修改,會員十人以上連署,於會員大會召開前十日,以書面提案至執行委員會,在會員大會中列為正式議題討論,並須得全體出席會員三分之二許可,修改之。
(B) 本章程及任何修改,須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經修訂後新章程報執行委員會核定實施,並在官網上通知所有會員知釋經修改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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